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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 : 境外簽約也要繳印花稅
發表人 arty 於 2004/3/4 8:31:50 (5912 人讀取)





林全:廢止印花稅 營業稅須同步調高

財政部擬定修改印花稅法,這次主要修法方向,為明定在國內興建的重大工程或承攬勞務,即使到國外簽訂契約,仍須繳納印花稅,以防杜租稅規避。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財政部提出的印花稅法修正條文時,部分立委也提案修法,認為印花稅不合時宜,繁瑣擾民,要求廢止印花稅;但財政部部長林全表示,稅制的調整要有整體性的考量,印花稅目前是我國地方政府財源之一,稅收一年約有七十七億元,單獨廢止印花稅將對地方財政造成衝擊。依照財改會當初的決議,消費稅的改革應通盤考量,必須同步調高營業稅稅率一到二個百分點,才能考慮廢止印花稅,以及調降貨物稅與遺贈稅。

根據了解,財政部此次主要修改的內容是在印花稅第一條條文的後段,加上「承攬契據在國外書立,而承攬標的物所在地或承攬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仍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另外,也調降違反印花稅法的罰款,包括貼用印花稅票不足的處罰由五到十五倍,調降為五到十倍;而對於註銷不合規定的處罰,則由五到十倍調降為一到五倍。

現行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本法規定各項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繳納印花稅」。這條規定在國內趨國際化後,卻形成租稅漏洞。

財政部發現有部分在國內從事的重大工程或業務,卻跑到國外簽約,再把合約拿回國內使用,尤其是以承攬契據為甚,以規避應納的印花稅。這種做法對於在國內承攬業務,且在國內簽訂契約的廠商不公平,在國內簽約要課稅,在國外簽約不課稅,財政部因此決定修改印花稅法。

財政部表示,未來修法通過後,企業不管在哪裡簽約,只要承攬的業務或工程是在國內進行,都須在國內繳納印花稅,將可有效防杜租稅規避。(20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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