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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 : 外商技術作價 入股不能免稅
發表人 arty 於 2004/8/5 18:28:39 (2521 人讀取)

財政部表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既以「約定作為股本」,性質上已不符合免稅條件,並無所得稅法國外技術報酬免稅的優惠。而且基於課稅公平原則,對於我國企業引進國外技術給付的權利金免稅優惠,財政部亦認為需要重新檢討。




財政部指出,據瞭解公司之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有下列二種情形:一為股東實質移轉該等無形資產之所有權予被投資公司,一為股東僅係授權被投資公司使用該等無形資產;前者產生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性質;後者產生之所得屬權利金所得性質。依此業者爰提出,如有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無形資產授權該公司使用並以之抵充其應出資之股款者,是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有關外國營利事業合於規定條件所取得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規定之問題。

財政部表示,為審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之免稅案件,由財、經兩部報經行政院備查之審查原則第二點明定略以,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營利事業,•••並「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權利金或報酬•••。依此,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無形資產授權本國營利事業使用並以之抵充其應出資之股款者,因其已「約定作為股本」,與現行審查原則規定不符,故尚無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由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免稅規定實施以來,是否仍有修正放寬審查原則規定之必要,基於下列理由,容應先作通盤檢討評估,再作適當處理:

一、目前多數國家公司所得稅制,均係採寰宇所得課稅,且均訂有國外已納稅額扣抵制度。亦即該外國營利事業取自我國之所得,應併入該國所得計算,我國如未給予免納所得稅優惠,其可適用國外已納稅額扣抵,因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較一般國家為低,多數可全額扣抵。我國目前雖給予免納所得稅優惠,然因其仍應全額繳納該國所得稅,故實質上並未減輕該外國營利事業整體所得稅負擔,反而發生以我國應徵之稅捐補助國外政府稅收情形。

二、「權利金所得」為租稅協定中必須諮商之重要條款。由於我國片面先行給予免稅,因此在諮商議定權利金所得之適當扣繳率時,我國已喪失談判籌碼,如何說服談判國家相對給予我國免稅優惠或降低扣繳率,是一項艱難之工作。

三、財政部為因應國內技術研發創新各階段發展環境,已適時配合提供相關租稅獎勵措施。如現階段為鼓勵業界自行從事創新研發以期技術紮根,並進一步建設台灣在特殊領域成為國際創新研發基地以作技術輸出,除大幅提高營利事業研發投抵獎勵規定;並將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業務及研發服務業務,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使享受創立或擴充之租稅減免;且鼓勵在臺設置營運總部,就其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究開發之所得等,予以免徵所得稅。依此回顧民國六十年代,為鼓勵技術輸入所訂定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迄今已實施30餘年,是否仍符合現階段政策需要,容應先作通盤檢討評估,再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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