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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 : 關稅配額
發表人 arty 於 2004/8/5 18:27:39 (2558 人讀取)

陳嘉宜副總經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依WTO「防衛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SG)規定,進口國因某項產品進口增加,而造成其國內產業之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採取緊急措施,以協助產業結構調整,從而增進國際市場競爭力。



依我國關稅法第67條規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得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第4條並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我國配合加入WTO,公告自91年1月1日起對三類貨品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包括:小汽車及其底盤、紅豆等17種及雞肉等7種食品。另外自92年1月1日起增加稻米(四類均不包括大陸物品)。

實施關稅配額之進口貨物,在訂定數量內者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適用「一般關稅稅率」(配額外稅率),例如由日本進口小汽車,92年配額為12,000輛,進口量在12,000輛以內者適用「配額內稅率29%」,超過12,000輛者適用「配額外稅率60%」。

進口關稅配額貨物之核配方式有兩種,分別介紹如下:

一、先到先配:若進口美國、加拿大、歐盟產製之小汽車及其底盤,不必事先申請。由海關利用進口報單通關時,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進口數量達配額之95%時,關稅總局應公告,並俟分配作業完成再徵稅驗放。同一進口日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進口人未自進口日起15日內報關時,數量已核配完畢者,不得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課稅。

二、事先核配:若進口美國、加拿大、歐盟以外之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及其底盤,應於進口前向「國貿局」申請,取得「配額證明書」。進口紅豆等17種食品、食米等,應於進口前向「中信局」標購,支付「權利金」,取得「配額證明書」。進口雞肉等7種食品,應於進口前向「中信局」申請核配,繳交「履約保證金」,取得「配額證明書」。「事先核配所獲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並應於有效期限內整批或分批進口。「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限內全數進口後,向「中信局」申請發還。

「進口關稅配額貨物」報關時,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稅號,其貨物不得以C1通關。如屬「事先配額貨物」未及檢附證明書者,應申報一般稅則,依「配額外稅率」通關;或於海關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或依關稅法第52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另外進口農產品原料型態混合物,如紅豆、花生……合計重量超過20%或稻米達10%時,應重新分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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