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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 : 個人投資可抵減綜所稅
發表人 arty 於 2004/8/5 18:26:56 (2116 人讀取)

個人投資可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綜所稅
促產條例
促產條例之個人投資抵減年序修正

北區國稅局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有關個人股東投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投資抵減年序,已修改為可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綜所稅,有利於納稅人安排較好的租稅抵減次序,達到較好的租稅抵減效果,且自今年報稅起適用。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將投資抵減之抵減年序規定,由修正前: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修正為: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這項修正條文已經改變現行納稅人申報投資抵減的年序限制,不再強制規定須先從申報當年度發生的投資稅額扣抵起,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申報抵減稅額的年度適用順序。財政部表示,這項稅法修正條文雖屬實體法修正,但因適用投資抵減減免所得稅,都是以一個完整申報年度為單位,若按修正日期逐案認定納稅人的投資時適用的抵減年序,將會增加徵納困擾。因此同意放寬自今年申報9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即可適用自由選擇抵稅年序的優惠規定。

另上述新修正投資抵減年序之規定,僅適用於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之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發行記名股票之股東;如屬適用其他法律之投資抵減 (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88年底修正前促進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等),因其投資抵減年序規定,法令並未修正,仍須按原投資抵減年序規定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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