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節稅妙用多

日期 2004/2/17 8:30:18 | 新聞分類: 稅務資訊

「保險」二字,除了像邱吉爾所說:「透過保險,能夠免除永無止盡的意外之災」這一層實質保障之外,「保險」在財務規劃上,還有另外一項極為重要的積極功能:「節稅」!透過仔細的規劃,保險可以為納稅人節省不少的稅賦支出。


「保哪些險種」能夠「節什麼樣的稅賦」?利用不同的保險商品,所產生的節稅效果也不盡相同。根據台灣目前的稅法相關規定,保險節稅主要可以應用在四個層面:「個人綜合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下針對有關個人的節稅方式「個人綜合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等三項,做詳介紹:



  1. 「個人綜合所得稅」,每人每年2萬4千列舉扣除額:
    因為「保險」是安定家庭經濟生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為了鼓勵大眾能夠適切地運用保險,政府特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部分,針對人身及醫療保險費支出,訂定每人每年2萬4千之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的範圍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舉凡人身保險如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旅行平安險、勞、農、公保、學生平安保險等保費都可納入。但是產物保險,例如機車強制責任險、汽車保險、住宅火險等保費支出,便不能納入。

    舉例來說,如果夫婦二人採列舉式合併申報,而其扶養親屬4人(夫、妻扶養父、母及未滿22歲的子、女各一人),則可以利用的扣除額為 24,000 x 6=144,000元,假設適用的所得稅率為13%,每年最多可以由保險節稅144,000 x 13%=18,720元。


  2. 「贈與稅」,每人每年100萬元免稅額:
    合法贈與是中、高所得家庭節省「遺產稅」的常用方式。當有贈與行為時,贈與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的總額之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不必課稅。所以除了夫妻之間的贈與免稅之外,我們可利用夫、妻二人每年共200萬的免稅額度,將財產逐年贈與給子女。要特別注意的,是父母每一個人各有100萬元免稅額度對外捐贈,而不是每名子女各自擁有100萬元免稅額度。

    除了採用現金贈與,也可以用子女名義購買「還本型壽險」等儲蓄險,並且要以子女為受益人。期滿後領回現金,不僅可保值、增值、而且可以適用保險滿期金不列入所得計算的規定,合法免稅轉移現金給子女。


  3. 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
    「保險」在節稅上最大的優點,是可以降低「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指定受益人之保險死亡給付,不得當作遺產。既然不是遺產,指定受益人的保險死亡給付也就不用課徵「遺產稅」。所以,便可以將部分的資產轉換購買一定數量的保險,而被保險人逝世後,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險人的家人)所領取的保險金不需再被課徵遺產稅。

    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希望留給家人的遺產被課客重稅(稅率最高達50%),而且有時雪上加霜地是,假如現金遺產不夠支付鉅額的遺產稅,繼承人就必須變賣資產來繳付稅款。所以保險業流傳一句術語:「以財產的10%繳保險費,好過用50%來抵遺產稅」。

    但是,由於採用保險規避「遺產稅」的方法日趨普遍,甚至成為許多富豪世家公開合法的巨額避稅管道,因此財政部已經著手修法,希望採用定額免稅(100萬元以下)的方式取代現行全額免稅的做法。初期財政部將以年金保險作為變革的第一步,將來再擴展到其他險種。

綜合以上的分析,中、低所得者所採取的保險節稅方式,大部份可以運用綜合所得稅2萬4千元的列舉扣除額為主要節稅方式。而高所得的家庭,則可以藉由適當的壽險、儲蓄險等保險調整贈與稅及遺產稅,以達節省稅賦的目的。雖然以保險規避遺產稅的管道將逐漸地被關閉,但是在近期而言,它仍然是一個有效的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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