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型商品分別課稅

日期 2004/8/5 18:22:54 | 新聞分類: 稅務資訊

結構型商品以「其他所得」及「財產交易」之所得種類,分別課稅

財政部已完成結構型商品課稅規劃,係將商品區分為固定收益、選擇權操作收益兩部分,分別以「其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項目申報綜合所得稅。賦稅署準備將此一計劃擴充,將來只要牽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收益,都將比照此原則課稅。


國內結構型商品的課稅問題向來即爭議不斷,原因在於業者認為,結構型商品所連結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應屬於資本利得收入,依法在免稅範圍內;另外,結構型商品的設計組合,若為證券或期貨性質,則應適用所得稅法對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停徵所得稅。國內券商也指稱,國內的結構型商品需要課稅,但外商所賣的外幣連動債,卻因屬於海外投資所得,可以免稅,對國內市場十分不利,並有證券交易稅、所得稅雙重課稅的疑慮。

不過財政部認為,當下衍生性商品種類繁多,不能因為所連結的商品屬於免稅,就認定衍生性商品也免稅,將影響賦稅公平。因此財政部認定,凡屬於利息、股利、資本利得的固定收益,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而在選擇權操作所獲得的收益部分,則按照期貨交易的性質認定,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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