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連結稅制規定放寬

日期 2004/8/5 18:20:03 | 新聞分類: 稅務資訊

採連結稅制的合併企業,申報盈虧互抵規定放寬

財政部指出,採取連結稅制的金控公司與合併企業所產生的營業虧損,在申報盈虧互抵時,其虧損所須減除的免稅投資收益,只須扣除獲配自集團外公司的投資收益,屬於集團間相互持股產生的投資收益,可以免列入虧損減除的項目。


財政部指出,沒有採用連結稅制的關係企業或控股公司,其營所稅均屬各別公司各自申報,因此各別公司產生的虧損,在申報所得稅時,依據財政部66年間發布的台財稅第31580號行政命令,其虧損額須先扣除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後,餘額才是可以申請盈虧互抵的實際金額。這項行政命令如果用在採用連結稅制的控股公司或合併企業身上時,就會發生其虧損若先減除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有部分投資收益將會因為集團間相互持股的因素,出現重複扣除,致使連結稅制下的申報集團,實際虧損金額無法如數申報的不公平情形。

財政部因此決定,採用連結稅制申報的合併企業,在申報集團合併後的營業虧損時,只須減除合併申報集團獲配自合併申報集團以外他公司的投資收益,集團間互配的投資收益,可以不必自虧損額中減除。這項放寬解釋的新規定,將可以使採用連結稅制報稅的合併企業或金控公司,其合併後產生的實際虧損抵稅金額,不會因為合併而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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