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結構型商品課稅

日期 2004/8/5 18:19:02 | 新聞分類: 稅務資訊

投資結構型商品之收益,擬按其他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

財政部邀集金管會證期局、保險局與銀行局、五區國稅局,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會計師公會等單位會商討論個人投資結構型商品的課稅規定,會中達成初步共識,傾向採取「折衷法」方式計算投資人的投資收益課稅。也就是投資人依約獲配的現金收益或定期收益,不論其中有無屬於證券交易或期貨交易所得,均須按其他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不再個別提供減免稅捐優惠。


國際間對結構型商品課稅,通常採用二種方法,一是合一法,一是拆分法。合一法是將結構型商品的主契約商品與嵌入式商品都視為同一商品課稅; 拆分法則是按各別商品分別課稅。拆分法的課徵程序複雜,而合一法則有各交易所得課稅時點不一致等缺點,會中討論結果,多數接受採二者合併的折衷法課稅。

由於財政部表示結構型商品按折衷法課稅,其所產生的收益包括股利、證券交易所得等投資收益,都已經具有混合利息的性質,不是單純的利息,因此投資人獲配的現金收益,包括或有或定期收益,都要按其他所得課稅。

其中,由保險業者發行的投資型保險契約,在折衷法的課稅原則下,亦認為需另做規範,即其主契約商品實際收益雖然未做分配,但依約保險公司需將收益存入投資人的投資帳戶,依照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仍需在存入投資人帳戶年度歸列為其他所得課稅。至於結構型商品中,主商品以外的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目前概分為選擇權契約),結算交割時,財政部認為,應以收到的金額或實物的公平市價,減除結構型商品的本金後,列為財產交易損益徵免稅捐,也就是應採折衷式課稅,才符合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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